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 2026-07-31
  • 发布文号 西政字〔2026〕33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LXDR-2026-0010002
  • 生效日期 2026-08-31
  • 有效性 有效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以及《关于调整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筹集和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转移人口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一)建筹方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建设筹集。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下车库(位)按照供应群体需求,可按每户0.3个配备,并满足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三)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规划设计时,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楼层、朝向、布局的合理性,通风、采光、日照、环境等标准不低于同步建设的商品住房标准,并保证房源相对集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审批时予以把关。

    (四)完善筹集机制。除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约定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政府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回购、租赁程序应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精装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装修配套标准应满足《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

    二、申请条件

    (一)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我市城镇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或符合前述条件的年满30周岁单身人员;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5128.33元/月;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672.50元;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农业转移人口(含在原地无法享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五)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多次分配仍有剩余的房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结合房源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的房产、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根据青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各类人才申请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材料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居住登记、稳定就业审核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资格登记。

    四、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及标准

    (一)补贴发放标准

    1.租赁房屋。准予登记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根据居住需要自行租赁房屋,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准予登记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青岛市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3.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已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名单反馈至各镇(街道)进行确认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明细汇总审核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标准

    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11.07元/平方米/月,并实行动态调整。

    明确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城镇居民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

    1.人均月收入低于1672.5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1672.50元不超过2210元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2210元不超过3077元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3077元不超过5128.33元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各类人才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六、实物配租资格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限统一调整为三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复核工作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受理,年审材料同步录入上传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资格复核工作。

    配租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资格复核时,住房和婚姻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年审复核表、收入证明材料外,初次申请时已经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得再次要求申请人提供。

    七、使用和退出

    (一)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8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30日。如遇国家、省和青岛市政策调整或出台新规定,以上级新规定为准。2021年7月2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西政字〔2021〕89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6年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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