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11-14
  • 发布文号 西政办发〔2025〕24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生效日期 2025-11-14
  • 有效性 有效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修订后的《莱西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发〔2017103同时废止。

                        莱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4日        


    莱西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青岛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莱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莱西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集中供热,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等。

    1.5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外界和行业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锅炉及附属设备因建设年代久远,且隐患点难以彻底查实改造,在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电气部位受国家电网整体影响或操作不当,在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引发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换热站部位受管道水质、管网负荷大等影响或操作不当,在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引发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管网设施因年久失修或运行压力调整等问题影响,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老化管网和蒸汽管网管道开裂、补偿器泄漏、阀门失灵、管道固定支托开裂、蒸汽管网保温层损坏故障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因煤炭采购不足、煤炭运输受阻、煤炭质量不达标等导致锅炉停运,供热中断。其它原因:供电公司停电备用电源负荷不足、自来水停水导致无法进行补水、施工破坏供热设施等导致运行停止终端供热。

    1.6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供热突发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的自然、战争或人为因素使供热热源停运、锅炉房(换热站等供热设施)损坏、供热管网泄漏、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中断、停水停电或因低温严寒天气等严重影响城市正常供热的事件。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1.6.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政府)以及有关供热企业的分管领导。

    2.1.2主要职责:

    1)组织研究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和指挥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组织指挥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4)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供热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5)负责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6)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供热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7)指导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8)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城市集中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市级供热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

    4)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供热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指导、协调各镇政府及其他部门做好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以及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发单位及时正面发声。

    2)市应急局: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实施抢险救灾。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报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信息,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等;指导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事发地镇政府”)开展城镇供热突发事件涉及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协调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按指挥部命令,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公司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通等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供热设施中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供热设施中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与处置。

    9)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负责事故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11)市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

    12)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气象信息服务。

    13)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应急供水、排水保障工作。

    14)市发展改革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

    15)市总工会: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16)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7)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企业做好较大以上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18)有关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9)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警

    3.1预防预测及监测

    3.1.1预防

    由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集中供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根据集中供热特点,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同时对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2监测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镇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1.3预测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蓝色预警级别(四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3.2.2黄色预警级别(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3.2.3橙色预警级别(二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经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3.2.4红色预警级别(一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经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3.3预警发布

    3.3.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

    3.3.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发布的形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政府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3.4.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要求供热企业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包括: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安全措施的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检查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2黄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做好上级领导或工作组来莱西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3.4.3橙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3)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4)做好上级领导和工作组来莱西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3.4.4红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3.5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受理报告和向市政府以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应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青岛市政府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并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供热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于40分钟内向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青岛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

    4.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须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8483289。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市政府、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请求青岛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由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市政府,以及供热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由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由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青岛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青岛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青岛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青岛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市政府主要领导、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青岛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青岛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青岛市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由青岛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青岛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供电公司、有关供热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及应急客货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等。

    5)后勤保障组: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镇政府、市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8)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应急、公安、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专家组:由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5.5处置措施

    5.5.1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2)调度处置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3)视情况进行交通调流;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6)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2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3)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3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2)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停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2)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6扩大响应

    若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向青岛市、省和国家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青岛市以及我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社会动员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并恢复供热,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保险理赔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调查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市政府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级别供热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供热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报请青岛市委宣传部门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2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供热专业部门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供热专业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

    市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金莱热电有限公司建立市级供热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青岛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各镇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8.2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供热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8.3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交通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镇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5后勤保障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并会同事发地镇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镇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各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6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事发地镇政府分级负担。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城市集中供热施工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应急自救互救技能等知识培训,丰富一线施工人员业务知识,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供热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9.2预案演练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应进行1次演练。各供热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0.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各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

    11.2预案修订

    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1.3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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